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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林業集團公司企業主要負責人

發布時間:2017-11-09

關於印發《中國林業集團公司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的通知

各子公司、總部各部門:

《中國林業集團公司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已於2017年10月19日經集團公司黨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林業集團公司

2017年10月20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麵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進一步推動法治央企建設,保障中國林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深化改革、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總部、所屬二級單位,集團公司所屬三級及以下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黨委(黨組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第四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必須堅持統籌協調,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經營、依法管理共同推進,法治體係、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體建設;堅持權責一致,確保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五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和集團公司關於法治建設的各項要求,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把法治建設納入全局工作統籌謀劃,對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任務親自督辦,把各項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

第六條  黨委書記(黨組織)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充分發揮黨委(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推動成立法治建設領導機構,至少每半年聽取一次有關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確保全麵依法治國戰略在集團公司得到貫徹落實;

(二)落實全麵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要求,加強製度建設,提高黨內法規製度執行力;

(三)嚴格依法依規決策,認真執行“三重一大”等重大決策製度,建立黨委文件、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查機製,黨委研究討論事項涉及法律問題的,應當要求總法律顧問列席會議並聽取法律意見;

(四)推動健全協調運轉、有效製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支持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履行職責;

(五)督促黨委(黨組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經營管理;

(六)堅持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完善企業領導班子知識結構,注重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

(七)落實法律顧問製度,加強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支持總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機構依法依規履行職能、開展工作;

(八)深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組織黨委中心組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法治專題學習,領導幹部每年集中學法不少於10課時,推動企業形成濃厚的法治氛圍。

第七條  董事長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推動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權利義務,完善議事規則和決策機製,在董事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中明確推進法治建設職責,並將依法治企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二)促進將法治建設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與改革發展重點任務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

(三)組織研究部署法治建設總體規劃,加強指導督促,為推進法治建設提供保障、創造條件;

(四)至少每半年聽取一次法治建設進展情況報告,並將法治建設重點工作推進情況納入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帶頭依法依規決策,董事會審議事項涉及法律問題的,應當要求總法律顧問列席會議並聽取法律意見;

(六)推動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製度,可以由董事會聘任總法律顧問,設立與經營規模和業務需要相適應的法律事務機構。

未設立董事會的集團公司所屬二級單位,董事長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的相關職責由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執行董事或總經理履行。

第八條  總經理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加強對法治建設的組織推動,根據董事會審定的法治建設總體規劃,研究製定年度工作計劃,切實抓好組織落實;

(二)依法建立健全經營管理製度,確保企業各項活動有章可循;

(三)嚴格依法依規決策,落實規章製度、重大決策、經濟合同法律審核製度,充分發揮總法律顧問在經營管理中的法律審核把關作用,並為其履職提供必要條件;

(四)督促經理層其他成員和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經營管理,加強內部監督檢查,糾正違法違規經營管理行為;

(五)健全法律風險防範機製,加強合規管理和法律監督,提升法律管理能力水平;

(六)完善法律顧問日常管理、業務培訓、考評獎懲等工作機製,拓寬職業發展通道,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七)組織實施普法規劃,強化法治宣傳教育,努力打造法治文化。

第九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對子企業推進法治建設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和專項督查,並可以將其納入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條  企業黨委(黨組織)應當將子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納入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指標體係,作為考察使用幹部、推進幹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的,應當依照有關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予以問責。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集團公司黨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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